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辽宁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对象
(一)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持有沈阳市财政局核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和普通两个级别。
1.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由市财政局(会计处)统一组织实施(培训时间、内容另行通知)。
2.高级以外的会计人员均需参加普通级别的继续教育,当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学时。
(三)当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应从第二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
(三)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部门预算
(四)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五)内部会计控制
各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根据按需施教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各行业、各层次培训班的学习重点。如对上市公司、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法》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三、组织形式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集中培训和在职自学两种方式,以集中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一)集中培训
1.集中培训的管理方式为分级属地管理。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分别组织本系统或本地区会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可以自行培训或委托一个培训单位进行,不准跨部门、跨地区开展多点培训。
2.培训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备与所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2)有2-3名经过专门培训、具备会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的师资队伍;
(3)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许可;
(4)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3.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实行备案制。各培训单位在办理备案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沈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备案表(见附件1);
(2)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与培训单位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书;
(3)拟聘教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4)2008年培训工作计划及有关管理制度。
4.各培训单位应于开班前10日,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未报送者将不对其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审批认定)。
(1)沈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表(见附件2);
(2)培训教材或培训科目的教学大纲及课件。
5.培训单位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认定程序。
(1)各培训单位在培训结束后10日内到市财政局(会计处)办理继续教育认定。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培训学员签到簿、学习笔记(1500字课堂笔记和500字学习心得)、记载培训学员信息的数据盘及本期培训学员出勤率;
(2)市财政局(会计处)将学员信息传送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与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库中资料进行比对,比对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会计处)按实际通过人数核发审批单;
(3)审批通过后,培训单位持审批单于每月上班后的第一个星期到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交费并领取实名登记打印的继续教育贴条。
(二)在职自学
1.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1)参加国家会计学院及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计培训、进修、研修等;
(2)出国参加国外会计学术会议、培训、进修和考察;
(3)本年度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考前培训班(达到24课时),或通过本年度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的任意科目,及参加注册会计师本年度继续教育(达到24课时);
(4)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2.符合自学方式认定条件的会计人员持会计证、相关证明文件(毕业或结业证书、出国批文、成绩单、参加培训交费收据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财政局会计处办理当年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认定合格者,由市财政局(会计处)直接免费办理当年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发放贴条。
四、管理要求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将继续教育相关培训信息记录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将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将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各培训单位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制订、报送培训计划,保证培训质量,自觉接受市财政局的管理和监督。
3.市财政局(会计处)将对师资进行集中培训,并组织专人对培训课时、学员出席情况、教师授课情况、培训班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验收不合格者不予办理继续教育认定。
4.各培训单位不得接受未经授权社会办学单位的挂靠和“联合办学”;不能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不能只收费不办班或乱收费;不能擅自印发继续教育贴条或培训证书。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弄虚作假的单位将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