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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08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2008-7-16 17:27  【 】【打印】【我要纠错

明财会[2008]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驻明各中直、省直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进一步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2008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一)2008年企业类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为:

  1、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外币折算、企业合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披露)。

  2、企业财务通则。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4、新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2008年行政事业类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为: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2、新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企业会计准则制定背景及主要特点。

  (三)2007年未参加全国会计知识大赛网上答题的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为: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收入、政府补助、借款费用、所得税)。

  2、企业财务通则。

  三、特殊行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在培训前一星期将培训计划报送财政会计主管部门。

  四、各县(市、区)财政局结合当地实际负责组织所管辖的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市本级2008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委托三明市财政干部教育管理中心培训(地址:双园新村27幢、即金源宾馆六楼,联系人:杨宗新,电话:8261766)

  五、当年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可以抵当年的继续教育。

  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培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七、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所有会计从业人员均应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市本级2008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委托三明市财政干部教育管理中心进行登记管理。

三明市财政局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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