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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会计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7-10 9:56  【 】【打印】【我要纠错

滨财会[2008]6号

各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就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各县(区)要围绕财政、会计改革热点,区分不同情况,针对会计人员需要安排确定培训内容。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应重点结合当前财政中心工作以及各业务需要确定培训内容;企业要将新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必选内容;银行、保险、民间非营利组织、村集体等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应结合财政部近期出台的有关会计制度以及各单位业务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同时,要抓好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会计电算化、管理知识等方面内容的培训,注重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培训形式

  要本着集中培训为主,业务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培训为辅的原则开展培训工作,对自行组织培训的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要帮助其落实好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组织好培训的考试验收工作。要根据会计人员的不同情况,对高级会计人员和中、初级会计人员制定不同的培训内容,分别进行培训。同时,要注重调动单位和会计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实效。

  三、培训点的管理

  培训机构承担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不断加大对培训点的管理力度,督促其严格按规定实施培训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对个别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的培训点,以及重收费、轻管理,缩短、减少培训内容和时间,考试验收走过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特别严重的将取消其培训资格。

  四、继续教育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且考试合格的,应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登记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班总结、考核记录、考试成绩、教学讲义以及发表论文、参加有关培训班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提供的证书、刊物等认真进行审查,确保每一个会计人员都依法接受教育。

  五、时间及工作要求

  (一)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把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二)各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防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培训机构要按照财政部门制订的培训内容,提前选择高水平教师备课,保证培训效果。

  (四)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日,培训机构要将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日程安排报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开班时,要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发放到每个学员,由学员直接寄送或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收集。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滨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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