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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dividend)

2002-4-8 15:27  【 】【打印】【我要纠错
    公司组织的企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通常从税后净利润中依股份按期以一定数额分派级股东的投资报酬。股利是按资分配的一种形式,投资者虽然不一直接参与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但作为物化劳动的资金却参与了生产过程,应参与劳动成果分配。投资人向公司投资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多获取股利,每年分派股利的多少又是一个公司信誉的象征。普通股股利的有无、决于公司盈利的有无、多少,优先股股利则依固定的股利率取得股利。

  股利分配原则股利分派应遵循四条基本准则:(1)制度原则。公司分派股利应遵循利润分配的基本程序和制度,一般不允许发生下列情况:未扣除税金而分派股利;未弥补亏损而分派股利;未提存公积而分派股利;无盈余而分派股利。(2)股权平等原则。股利分派时,对分派日期、分派金额等要素,在各股东之间不得有判别。(3)基准原则。对认股时股款的预缴或迟缴、股票转让的过户交割等影响股东持股比例的因素,应该确立一个基准,以便具体规定和限制。(4)例外原则。对于发行特别股的公司,如章程规定特别股有先行分派股利的权利,或其所受分派率高于普通股,则依章程规定行事。对新建企业无盈利而发放建业股利,可以不受上述某些原则的限制。

  股利日期与发放股利有关的日期,有宣派日、除息日、登记日和支付日。

  (1)宣派日:公司董事会正式宣布向某一特定日期在册的股东支付股利的日期。股利宣派日后,公司例承担了向股东支付的法定义务,在此之前,股东无权要求支付股利。由于公司因宣派股利而承担了债务,应当在会计上减少留存利润并确认负债。宣派日后,公司在市场上流通的股票可以带利销售,即包含股利的较高的价格。

  (2)除息日:于登记日前更新股东名册的日期。除息日后,股票将停止带利销售,股票的购买者将无法获得当年的股利。除息日无须编制会计分录。

  (3)登记日:登记可参与当年股利分配的股东的日期。只有于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可以参与当年股利分配。登记日可在备查簿中编制会计分录,反映支付日将要分配的股利。

  (4)支付日:实际向股东发放股利的日期。支付时,应当编制会计分录冲销负债,减少资产。

  各日期的程序如下:
 
  宣派日,确认负债(股票股利除外);除息日,股票停止带利销售;登记日,确认参与当年股利分配的股东;支付日,向在册股东发放股利。

  股利的种类与核算公司所发放的股利不同,会计核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1)现金股利。以现金形式向公司股东分派的股利。

  (2)财产股利。以非现金资产向公司股东分派的股利,主要是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有价证券等。财产股利应当按照所支付的财产的公允市价计价,并确认所发生的损益。

  (3)股票股利。以公司的股票向股东分派的股利,即按比例向股东派发公司的股票。

  对于股东而言,股票股利有下列不足:①无法获得公司的资产;②股权比例不变;③理论上讲,投资的市场价值不会增加,增加的股份数量会被每股市价所抵消;④因股票股利减少留存利润而便利将来的现金股利受到限制。尽管如此,股票股利仍是受欢迎的,其原因是::①股东把股票股利视为公司成长的标志;②股东把股票利视为健康财务政策的标志;③其他投资者对此有同感,通过股票交易使得市场价格不至于按比例下降;④如果公司有支付固定现金股利的历史,股票股利便利每个股东觉得他们将在未来获得更高的现金股利;⑤股东认为市价下降使得公司股票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从经济含义上分析,股票股利实际上不是股利,而与股票分割相似,两者均增加股份数量,不向股东分配资产,股东的股权比例不变,因而,公司的资产总额、实收资本、股东权益均不变。从理论上讲,为反映相同的经济内容,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核算方法应当相同,但就会计而言,股票股利的核算方法与其他股利相同,而与股票分割不同,即减少留存利润,增加股本。股利价值的确定方法为公允市价,其假定公司以现行市价出售股票取得现金,并将现金作为股利发放,因此,股利按照市价确定。在确定市价时,应当考虑作为股利发放的股票对市价的影响。股票较大时,市价就会发生较大幅度的下跌。为此,应当确定股票股引起市价下跌的幅度,通常以股票股利的数量来划分。

  小量股票股利小量股票股利确定为小于发行在外股份的20%或25%,并假定对股票的市场价格不产生影响,收到小量股票股利的人认为这是公司的利润分配,分配的数额与股票的公允市价相等。因此,当公司发放小量股票股利时,应当按照股票的公允市价减少留存利润,按照股票面值增加股本,差额作为超面值缴入股本。

  大量股票股利如果发放的股票股利大于或等于发行在外股份的20%或25%,则为大量股票股利,并假定这将会引起市价的下跌。当公司发放大量股票股利时,应当按照而值核算。

  20%或25%也是区分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重要标志,美国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认为,如果增加发行的股票不超过原来发行在外股票的20%或25%,一般可以取得发行股票股利的效果,而较大比例的分派则通常构成股票分割。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更加明确,凡股份分派少于25%的作为股票股利,等于或大于25%作为股票分割。

  (4)负债股利。也称票据股利(scrip dividends),当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无法于发放股利时,可发行一种票据(scrip),要求公司于未来某个时刻支付股利。发放负债股利时,公司应于宣派日和支付日编制正式的会计记录,确认负债,减少留存利润。由此而产生的利息费用不作为股利,而作为当期费用。

  (5)清算股利。清算股利是减少实收资本的一种特殊的分派,其本质上并不是分配利润,而是返还资本,多见于准备停止经营或缩小经营规模的企业,采矿企业、油田所发放的股利也常包括清算的股利的成本。分配清算股利时,应当冲减资本,而不是留存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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