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计提的应交未交给国家的资产折旧基金。折旧基金是企业根据国家规定(一般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分类平均计年折旧)计提的专用于固定资产更新的基金。按以前财务制度规定,折旧基金转为更新改造基金时应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对国营企业折旧基金的提取使用办法一直由国家统一规定。从历史来看,大至可分为4个阶段:(1)从建国初期到1966年,国营企业提取的折安月解缴国库,成为国家集中的财政资金,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所需资金由国家预算拨款;(2)从1967-1977年,折旧基金改为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使用,国家财政不再拨款;(3)从1978-1993年,营企业所计提的分留归企业,主要用于机器设备的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的重建,以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不得用于新建、扩建工程等基费用;(4)从1993年后,国有企业提取折旧,全部留归企业。对折旧基金的使用,我国理论界曾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折旧基金既是补偿基金,又是积累基金,可用于扩大再生产;二是认为折旧基金是补偿基金,主要用来更新改造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全部留归企业(因为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会计上一般认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价值被偿,倒不如说是基于配比原则正确分配固定资产成本的需要。
按以前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通过设置“应交折旧基金”和“折旧”以及其他有关账户进行的。“应交折旧基金”账户的贷方登记每月折旧基金的计提数,借方登记折旧基金上的交数和留作更改造资金的数额,该账户月终一般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则表示企业欠交的折旧基金。“应交折旧基金”的账务处理程序是:将提取的折旧费计入成本时,借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企业管理费”等账户,贷记“应交折旧基金”账户;按规定上交折旧账户;按规定比例将折旧基金转为更新发行基金时,借记“应交折旧基金”账户,贷记“专用基金――更新发行资金”账户。由于折旧制度的改变,1993年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后,“应交折旧基金”账户已废弃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