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运营资产、资本资产、厂场设备,指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服务而长期为企业所拥有的实物资产。是企业的一项长期资产。我国《财务能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将固定资产定义为“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更具操作性,由此表现出三个特征:
(1)持有的目的在于使用而不是出售或投资。为出售为投资而持有的资产是存货,是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比如,同样是机器设备,在加工企业是固定资产,在机构制造企业则可能是存货;再如,购入房屋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盈利,则属于投资行为,不能视为固定资产。
(2)使用寿命必须超过一年。在一年以内消耗的资产流动资产属于流动资产,如办公用品。
(3)必须具有实物形态。不具备实物形态的资产,符合上述两项特征,应作为无形资产,如商誉。
企业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办公设备,国外还包括土地。我国土地为国家所有,企业只有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为无形资产,将固定资产分为七类:
(1)经营用固定资产。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厂房、办公大楼、生产用设备等,包括由于季节性生产和修理等原因而暂时停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存放在车间准备替换使用的固定资产。
(2)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如职工住房、职工集体福利房及设施等。
(3)租出固定资产。指采用经营性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4)不使用固定资产。指已完工或已购建但尚未交付使用新增固定资产及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暂时停用的固定资产。
(5)不需要固定资产。指多余或不适应而准备处置变卖的固定资产,包括 主不需要和暂时不需用而封存的固定资产。
(6)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入账的土地,即按1952年清产核资和1956年私营工商企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所确定的土地价格入账的土地。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