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劳动制度的规定应付而未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经常性奖金和各种津贴等。应付工资之所以会构成企业的一项负债,是因为企业工资的发放日与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不一致。实务中,企业当期的工资往往是在下一期期初支付的。在工资尚未支付之前,应付未付的工资实质上构成了企业对职工的一项债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每个会计期末,企业必须根据月末工资标准,对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在月末的资产负债表上应反映为一项流动负债。
应付工资的核算主要包括工资结算和工资费用的分配两个方面。财会部分进行工资结算的依据主要有:人事、劳动工资部门转来的职工录用、考勤、调动、工资级另调整和工资、津贴变动情况的通知单和有关部门转来的代扣款项通知单。确认工资费用和应付工资时,应按应付工资的不同用途分别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付工资”账户。当发放工资时再借记“应付工资”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
有时,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或接受有关方面委托,或为了方便职工,从当月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中代扣一些项目,最典型的代扣项目是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可能有代扣房租、水电费、电话费、职工住房基金等。这些代扣项目在交付有关方面之前,形成企业的流动负债。代扣项目可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或“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