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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论(the entity theory)

2002-4-8 11:12  【 】【打印】【我要纠错
    亦称营业个体论、会计个体论。从企业这一独立经营实体出发观察其经济活动,解释权益性质并指导有关经济业务处理的一种权益理论。它强调企业与其所有者的分离,认为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独立于其所有者而存在。这一理论侧重于企业本身的组织结构、企业所有者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资本和利润的特征。企业经营用的资本由股东和债权人共同提供,这两组利益集团都是使企业能够持续经营的投资者。于是,资产负债表的等式可表示为:“资产=权益”。资产被视为属于会计个体的经济资财,权益则被视为权益投资者集团的共同权利,分为负债(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会计个体的负债是会计个体本身的义务,而不是权益所有者的义务。债权人和股东的所得、风险、管理、清算时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事实上是企业权益的共同持有人,会计要为债权人和股东服务。

  在实体论下,净利润只是表示除了所有其他债权,包括长期负债的利息和所得税后剩余权益的变动数。严格坚持实体论,要求将负债的利息也视为该实体利润的分配,而不是一项费用。

  提案实体论,企业的主要目标是创造利润,会计工作的侧重点在于确定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以防止侵独债权人的利益。利润表受到重视。

  实体论产生于19世纪下半叶,这个时期正是公司组织形式的企业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之时。实体论是对公司组织形式组织起来的企业会计的理论解释。不过,它对非公司组织的企业也是适用的。例如,合伙人提供给合伙企业的资产成了合伙企业的资产,合伙人不再对其提供的某一项具体资产具有要求权。但实体论的法人实体独立于其所有者的观点,更多地体现于公司组织,在公司破产时,未获全部清偿的债权人不能指望从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中得以补偿;公司所有权就结构的变动并不导致企业的解散;对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职工的个人所支付的工资列作营业费用(成本);既要对企业征收法人所得税,又要向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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