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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resources tax)

2002-4-2 14:29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对从事自然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因自然资源条件的客观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捐。目前我国资源税和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凡在我国境内开采税法规定的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均是资源税的纳税人。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资源税实行定额幅度税率,即按照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规定有上下限幅度的单位税额。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条件,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根据其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调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进行计算,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企业按规定应缴的资源税,应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扣除,可专设资源税账户反映,然后专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此外,尚需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资源税明细账户,以反映应缴资源税及其缴纳情况。贷方反映缴纳资源税的义务,借方反映已缴的或按规定允许抵扣的资源税;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资源税;借方余额反映我缴或尚未抵扣的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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