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的营业净亏损可以从前后年度应课税所得中抵扣,以养活以后年度的应课税所得(减少应付所得税),或申请退还以前年度已缴纳的所得税。为了公开税负,促进经济的发展,各国税法多允许营业亏损的抵转。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些国家的税法规定则更为优惠。如美国规定,某一年度的营业亏损可抵前三年及抵后15年,或者仅选择抵后15年。
亏损前(operating carryback)本年度的营业亏损可以抵消以前年度的应课税所得,并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如美国税法的规定,本年度的营业亏损可以抵转至前三年,以抵消以前年度(从最早一年开始)的应课税所得,并申请退休还已缴纳的所得税。公司可选择将该年度营业损抵前三年,如有未抵消的营业亏损,可以抵后15年;也可以选择仅将年度的营业亏损抵后15年。企业一级选择,即不能改变。
亏损抵后(operating loss carryforward)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美国税法规定亏损抵前不足,尚有亏损可以抵后期,其抵后所产生的所得税影响,即为未来节省的所得税额,这项未来所得税利益是否能实现,取决于以后年度是否有课税所得,而且,其估计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当营业亏损抵后时,原则上应等到实际抵扣课税所得时才确认所得税利益。然而问题在于,可扣除暂时性差异与营业亏损抵后两者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应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由于两者在以后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上均可列为可扣除金额,因而并无实质上的不同,两者应采用相同的确认标准,也就是说,在亏损发生年度即可确认所得税利益。目前我国没有规定允许企业采用这一处理方法,企业一般对亏损抵后不作特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