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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本位币(recording currency)

2002-4-8 14:30  【 】【打印】【我要纠错
    在涉及多种货币计价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时,会计主体所选用的作为会计计量的基本尺度的货币币种。会计主体确定记账本位币后,其他的货币种均为非记账本位币,即会计概念上的外币。凡以记账本位币计量的各项经济业务,均可在会计处理时根据其实际发生额直接记入账户,对于各项以非记账本位币计量的业务,在会计处理时则要通过货币换算,将非记账本位币换算成记账本位币金额后记入账户。经过这样处理,才能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有一个统一的计量尺度,并以此作为编制各类会计报表的依据。由于可见,记账本位币的作用在于其能统一会计记录,便于会计汇总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综合披露企业的各项信息。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外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我国境内企业由于日常业务往来、收付结算和报表编制都以人民币业务为主,所以,原则上应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有些企业,如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也可根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的特点和某种核算与管理上的要求,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选用某种与企业经济业务密切相关的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当企业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后,企业发生的人民币业务则为企业的外币业务。

  记账本位币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当企业在主要经营业务发生根本性变化等特殊情况下,在确有充分理由证明原有记账本位币已不再适用时,才能变更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一般应在机关报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作出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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