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张的经营环境中所使用的货币。功能性货币以外的货币均为外币。境外实体(foreign entity)的功能性货币通常是它孳生和耗用现金的货币,但当功能性货币难以从其与现金流量的关系中判断时,还可以考虑其他因素。
境外实体的资产、负债和营业应使用自身的功能性货币计量。对于一个在特定国家中经营相对地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而言,功能性货币一般就是这个国家的货币。但是,一个国外实体的功能性货币不一定就是该实体所在国的货币。例如,国外附属公司是母公司的直接组成或延伸部分,则母公司的货币一般就是国外附属公司的功能性货币。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1年颁布的第52号准则公告《外币换算》中,为判断境外实体的功能性货币提供了除现金流量之外的指南:
(1)境外实体产品的销售价格由其经营所在地的竞争或当地政府法规决定,而不是由短期汇率变动或世界市场来决定。这表明境外实体的经营所在地货币是功能性货币。
(2)其销售市场主要在母公司的所在国,或其销售合同以母公司的货币计价结算,那么母公司的货币就是境外实体的功能性货币。
(3)工资和材料等费用是以境外实体所在地的货币支付的,这说明当地的货币就是境外实体的功能性货币。
(4)若境外实体的筹资主要是当地货币,而经营中所产生的现金又足以清偿现有的和预期的债务,这可表明当地货币是境外实体的功能性货币。
(5)母公司与境外实体间存在着大量的内部交易,这表明母公司的货币是功能性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还认为,企业管理部门在决定功能性货币方面处于最有利的位置,在权衡各种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后,自行决定功能性货币,因而功能性货币的确定又取决于管理部门的判断。功能性货币的概念修正了会计上传统的外币概念,外币成了功能性货币之外的货币,而不是所在国货币之外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