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年度中某一期的财务报告。
中期报告是一种定期报告,可以按月或者按季编制,也可以按半年编制。在我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该准则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报告完成后,公司应立即将中期报告各10份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将报告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除在报刊上刊登之外,公司可以不再以其他方式披露中期报告。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应在同一时间对境内外市场公布中期报告。如果国内外市场对编制中期报告的期限要求不同,应以较短的期限为准。在美国,根据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应公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的作用 编制中期报告可以及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较为完整的会计信息,帮助他们较为全面地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 ,预测企业的发展前景,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
中期报告的内容 在我国,中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重大事件揭示、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及临时股东大会简介等正文内容,以及其他有关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规定,中期报告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中期报告正文。包括:
(一)财务报表。包括:
1.财务报表。公司在中期报告中提供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可以是简化的财务报表,也可以是完整的财务报表。简化的资产负债表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1)流动资产;(2)长期投资;(3)固定资产净值;(4)在建工程;(5)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6)资产总计;(7)短期负债;(8)长期负债;(9)股东权益;(10)少数股东权益。简化的利润表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1)主要营业务收入;(2)主营业务利润;(3)其他业务利润;(4)利润总额;(5)应交所得税;(6)税后利润。应提供的其他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每股收益率;(2)净资产收益率;(3)每股净资产;(4)每股现金股利(在中期预分现金股利的情况下)。
2.财务报表注释。如果报告期间内有下列情况(但不限于此)发生的,应通过财务报告注释加以说明:(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或方法发生了变化;(2)报告主体由于合并、分立等原因而发行了变化;(3)生产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变化,因而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及负债类项目与上一年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表地应各项目相比,变化达到30%以上(含)以及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类项目发生的变化;(5)在报告期内有新的大额借款发生或对原债务进行重组;(6)已知但尚未发生的重大或有关事项。
(二)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包括:
1.上半年经营情况的回顾。由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较简要地介绍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报告期内取得的成绩与进展。如果实际经营结果与原经营计划目标存在重大差异,应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与说明。
2.下半年计划。主要叙述公司为了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经营计划,针对上半年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准备采取的措施和对策;公司按照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将要在下半年继续施行的项目安排;公司针对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所要着重进行的工作。
(三)重大事项揭示。包括:
列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如在报告期内发布了重大事项公告此处可将重大事件的主要内容及披露情况简要叙述。
公司须特别注意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令、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报告期内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如果公司确知存在与公司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可能,也应对此加以说明。
(四)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包括:
介绍公司在报告期末股票与股东的情况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报告期内发行新股票(包括送、配股)及股票的派生产品、拆细或合股、可转换债券转换情况,以及发行在外的股票的其他变化情况。
2.股权结构情况:应陈述报告期截止日的股权结构--即以数量和比例表示国家、法人、个人等各类股东持有的股份和外资股份。
3.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要求将持有本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情况、期末持有量如实填写。
(五)临时股东大会简介
凡在本报告期内召开过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将董事会提交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和作出表决的事项以及会计的日期作出简要报告。如果临时股东大会改选了董事,应列出新当选的董事姓名、任期以及留任的董事姓名和任期。如果报告期内没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则应明确陈述“本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备查文件。包括:
(一)载有董事长、总经理亲笔签名的中期报告原本;
(二)报告期内发行新股时的《招股说明书》(或“送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三)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中期报告文本。
中期报告的编制方法 编制中期报告有两种不同的方法,它们分别依据两种不同的观点,即独立论和整体论。在独立论下,将每一个中间报告期视为一个基本会计期,因而,中期财务报告编制的方法,与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方法基本一样。中间报告期期末的递延、应计及估计,基本上按应用于年度报告的同样原理及判断或估计确定。在整体论下,将每一个中间报告期视为整个会计年度的一部分,因而,每一个中间报告期末的递延、应计及估计,均受到其对年度经营成果所作判断的影响。若某一事件影响整个年度,则要根据估计的时间、销售量、生产量或某些基础,在各个中间报告期之间分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制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规定了中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采用了整体论。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其第28号“会计原则意见书--中期财务报告”中也采用了整体论。中期报告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经营成果的确定,主要包括:(1)收入的确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收入,应按整年所用的相同基础在中期报告中确认。此外,企业在收入方面若有显著的季节性变动,应揭示其季节性变动业务的性质。(2)与收入有关的费用成本。与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直接或间接有关的费用成本,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在中期报告中的处理方法,应与其在年度报告中的处理方法相同。但如果企业在会计中期采用毛利法估计销售成本,就应在中期报告中揭示这一事实。如果企业采用标准成本制度,在中期报告中应比照会计年度的做法,报列标准成本差异。(3)其他费用成本。除与收入有关的费用成本外,其他费用成本在发生时计入中期收益。如果这些费用受益于多个中间报告期,可根据估计的有效时间、受益期间、或与该期间有关的活动期间在各个中间报告期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方法应与年终列报经营成果的基础一致。有些费用成本,若不易确定其他中间报告期的受益关系,则不宜将它们随意分配给任何一个中间报告期。
中期报告一般不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也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