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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committee representation)

2002-4-5 15:35  【 】【打印】【我要纠错
    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计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在债权人会议上,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但放弃其优先受偿权者除外。债务企业的担保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是:(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资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我国《破产法》还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氛工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计算表决数额时,“过半数”不包括本数,“半数以上”、“三分之二以上”均包括本数以内。债权人会议的选择可能对一个改组案件的最后处理非常重要。债权人的彼此对抗足以妨碍一个仔细设计的改组计划,而且债权人会议意见越不一致,改组计划越难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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