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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主体的所得税会计(accounting for income taxes of consolidated entities)(美)

2002-4-8 14:49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分配及其在合并报表中进行处理的会计。需要考虑纳税方式对合并报表编制的影响、未实现损益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所得税费用在成员企业的分配,以及合并报表中永久性 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的认定等。

  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考虑企业集团所得税分摊的性质,即哪些项目属于永久性差异,哪些项目属于暂时性差异。特殊的项目主要有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及按购买法处理合并业务时账面价值与纳税基础的差异。

  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被投资企业(含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是否构成企业集团的一项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取决于税法的规定。依照美国税法的规定,从关联集团分得的股利,不论是分别纳税还是合并纳税,均可免税。从非关联集团的成员企业分得的股利,就要在收到股利的当期纳税,但纳税额可扣除收到股利的80%。此外,在合并时产生的商誉(购买法下),其摊销费用无论是合并纳税还是分别纳税 ,均不能从应税利润中扣除。这些项目均产生了永久性差异。但是,收到股利的20%部分,形成了暂时性差异。

  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 当企业集团由各成员企业分别纳税时,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或推定损益,在合并报表中会产生影响递延税款计算的暂时性差异。例如,在出现未实现利润时,销售企业在其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中包含了这一利润,需要支付所得税。但按照复杂权益法,未实现利润应予抵消,与这一利润有关的所得税应当递延。同样,未实现损失会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或推定损益的暂时性差异,其所得税影响是否考虑未实现损益或推定损益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若母公司所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已考虑了未实现损益或推定损益的影响,则合并工作底稿上的分录不需考虑未实现损益或推定损益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反之,则应在工作底稿上编制调整所得税费用反映按企业集团的已实现利润计算的数额。

  购买法下账面价值与纳税基础的差异 在企业合并按购买法处理时,账上按被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价,成为新的账面价值,但税法一般规定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计算所得税,这样会计的计价基础与纳税基础不一,这时产生了暂时性差异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第109号公告中对被并企业净资产计价中的差异所引起的所得税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在购买法下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分配价值与纳税基础的差异,应确 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但商誉因其摊销额不能扣除应税利润当属例外,此外,未分摊的“负商誉”和举债经营租赁也不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企业合并时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将随着有关资产的消耗或负债的清偿而逐步转销,调整各期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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