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能力时采用的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长期股权投资账户随着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中权益变动而加以调整,真实反映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权益的一种方法。国际上一般在投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0%或25%时,采用权益法。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就是在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按其持有被投资企业发行在外股份的比例应分得的数额,而不管投资企业是否以股利形式分配利润。
权益法的理论依据 即使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后未分派股利,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毕竟增加了;权益法强调控股公司与附属公司之间的经济实质关系,即它们在会计上已经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发生利润或亏损时确认入账,而不需等到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股利时才予入账,这一做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及时地真实地反映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就不能将附属公司支付的股利看作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而应将它视为控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变现,因而应是部分收回在附属公司的投资。
采用权益法,能真实地反映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权益中所占的实际份额,并可防止人为地操纵利润,但由于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毕竟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权益法的处理与法律现实相悖,所以国外一般在投资企业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股利方针施加举足轻重的影响时,才采用权益法。
权益法可分为简单权益法与复杂权益法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