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所有者委托另一企业销售其商品的活动。
商品寄销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寄销人,即委托另销人,即接受代销商品的受托人或者企业。从法律角度讲,商品寄销业务中的寄销人和承销人这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和代理关系,双方均须受有关委托和代理的法律的约束。寄销人和承销人在商品寄销之前应先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
在商品寄销业务中,寄销人虽将商品交付给了承销人,但并未转让该商品的所有权,寄销商品仍应列为寄销人的存货,直至承销人将其出售为止。承销人对寄销商品负有保管责任,直到寄销商品被售出为止。但由于承销人并不拥有寄销商品的所有权,因此,寄销商品不是承销人的存货,也不能视为承销人的负债。
商品寄销之所以能为寄销人和承销人接受,是因为商品寄销在某些方面对寄销人和承销人双方都有益。对寄销人来说,商品寄销具有如下主要优点:(1)可以扩大产品销路。尤其是新产品和易过时的商品,不愿意直接经销,而愿意选择承销方式。寄销人从中也就可以扩大产品的需求情况,进而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2)能够保护资产安全。在寄销方式下,由于商品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承销人,因此,即便承销人破产或因其他原因而停业,寄销人也不会丧失所寄销商品的所有权,从而能够达到保扩资产安全的目的。对承销人来说,寄销方式有如下主要优点:(1)可减少拥有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如若承销的商品未被售出或已过时或市价大跌,承销人可将所承销的商品退还给寄销人。但如果承销人拥有了这些商品的所有权,那就要承担上述风险。(2)可节约营运资金。承销人对所承销的商品,不承担任何债务。这样,承销人在所承销的商品上就不会投入过多的营运资金。对一个资金不雄厚的企业来说,寄销尤为合适。
由于商品寄销业务有别于商品销售或者商品采购业务,因此会计处理也有其独特的方法。对于寄销人来说,通常需要单独设置“寄销品”账户,以区别企业的其他存货。该账户借方登记所寄销商品的成本、寄销人所支付的寄销费用以及承销人代垫或收取的手续费等费用,贷方登记已出售寄销商品的成本。至于寄销人对寄销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及销售成本及销售费用分开记录,也可以与它们合并记录。相应地,寄销业务利润在利润表上的报告,也可以单独报告,或者与正常利润合并报告。但是,如果寄销商品销售收入在销售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很大,根据重要性原则,寄销商品销售利润应在利润表中单独报告。对于承销人来说,也通常需要单独设置“承销品”账户,以区别于企业自己拥有的存货。该账户借方登记在寄销业务中所垫付的支出、承销人赚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及汇缴给寄销人的款项等,贷方登记将寄销品售给第三方时所收到的货款。会计期终了,该账户余额可以在借方,也可以贷方。借方余额表示应向寄销人收取的款项,贷方余额表示应付给寄销人的款项。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借方发生额总数和贷方发生额总数应分别列入资产和负债,而不应以借贷方发生额相抵以后的净额列入资产或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