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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公司(company of unlimited liability)

2002-4-2 15:15  【 】【打印】【我要纠错
    由两个以上负无限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这种形式的公司的特点:(1)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是仅以出资额而是以其出资额和全部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合责。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务时,股东要以其私人财产偿还债务,直至偿付完毕。(2)股东承担连带偿债责任。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债务负责,而且每个股东都承担着偿付公司全部债务的责任。公司债权人有向公司任一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权利,直到债务全部清偿为止。(3)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是自然人。公司的组建主要是基于股东之是的信任关系,公司的信用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股东一般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权的转让必须征得全体股东同意。(4)公司应有两个以上股东。无限责任公司组织简单、商业保密性强、公司信用好,但股东承担的风险很大,公司规模也受到限制。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无限责任公司仅仅是普通合伙的一种契约关系,因而不承认其为公司法人;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将无限责任公司视为法人。这种公司在经济发达国家已不占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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