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单独投资者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点:(1)公司资本一般不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多少,由全体股东协商确定。股东交付股金后,公司出具股份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在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凭证。股份证明书不同于股票,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方可(不同意转让者应当出资购买、未购买股份视为同意转让)。(2)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股权转让限制严格。出资证明书不能流通。(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出资额对公司负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资产对债权人负有限责任。(4)股东人数限制严格。许多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仅规定了最低数额,而且规定了最高数额。英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在2-50人之间(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例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少数少,股东关系密切,公司成立后非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可增加股东。(5)设立程序较简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由一人或几人(自然人或法人)发起,公司成立时无需发布公告。
有限责任公司不股东稳定、股东关心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效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缺陷。而且有限责任公司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程序简单,设立成本低,使公司能在较短的时间里成立并运转起来。有限责任公司的独到优势,使得其在现代社会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