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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入专款(restricted appropriation)

2002-4-2 15:3  【 】【打印】【我要纠错
    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性质 从外部取得的、需要独报账的、且于专门用途的资金。内部形成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称为专用基金。有些行业的会计制度将专用基金和拨入专款两类专项资金合称为受限制基金。

  来源 (1)财政机关拨入的专款;(2)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用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拨入的专款;(3)社会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损赠的、不需留本,但有指定的专门用途的款项。

  管理 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保证各专项事业的郊外需要。按照拨款人或捐助人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接收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确认与核算 设置“拨入专款”科目。收到拨款时,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贷记本科目。在项目完成前,拨入专款与专款支出的差额不得转入事业单位的普通基金或其他基金。年底结账前,若项目仍未完工,则根据各事业待业的会计制度,或将收支挂账,或将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用专门科目,如“”拨入专款结存“”单独列示,留待下一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该项目的拨入专款若有结余,应按拨款人的规定,或是上缴,或是留归单位用于正常业务,或是用于其他特殊业务。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

  报表列示 于收入支出表收入项下,“经营收”之后,且单位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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