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特点 一种暂时限定用途基金。暂时限定用途基金是资财的提供者在提供资财时,附加了对此项基金用途的限定条件,单位应按限定条件使用的基金。限定条件有的规定时间界限,有的确定情况界限,当单位的业务活动满足了限定条件的要求,或随着时间的推移限定条件消失,基金的限定用途也随之消失,单位可自行安排其使用。
主要内容 增加固定基金的业务有:财政或主管部门拨入,资财提供捐赠,单位以结余购建固定资产形成等。减少固定基金的业务有:固定资产报废、出售、调出等。为了保全固定基金,每个行政单位都应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不得任意增减。
计价 固定基金依赖于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入账;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以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估价入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核算方法 为了总括地反映和监督固定基金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慰问,应设置“固定基金”科目。固定基金增加时,记入该科目的借方;减少时,记入贷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固定基金总额。“固定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应与“固定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保持金额相等的对应关系。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减少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有关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