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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non-profit rganizations)

2002-4-3 15:39  【 】【打印】【我要纠错
    规范事业单位会计实务工作的基本行政法规,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由财政部于1997年5月28日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共分九章五十四条。

  第1章冲刷是,明确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确定基本前提有会计主体、持续运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规定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2章一般原则,规定一般原则有客观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经营收支配比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实际成本原则、全面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第3章资产,明确资产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规定各项资产确认、计量和报表列示的基本方法。

  第4章负债,明确负债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规定各项负债确认和计量的基本方法。

  第5章净资产,明确净资产的含义和构成项目,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规定各项净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基本方法。

  第6章收入,明确收入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规定各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基本方法。

  第7章支出,明确支出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规定各项支出确认与计量的基本方法。

  第8章会计报表,规定会计报表体系的构成,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各项报表中项目列示的基本方法;编报报表的基本要求: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附注的主要内容有:特殊事项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9章附则,规定非国有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准则;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有关基本建设拨款与支出的财务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制度执行;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制定了与原《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有关内容相比,很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一是取消了原会计制度与财务管理规定交叉的内容,突出规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通过财政部制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加以规范;二是明确了会计主体;三是规定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客观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清晰性原则、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历史成本原则、重要性原则等;四是确定了事业单位的会计要素,改变了原来的核算内容分类。即将原资产来源、资金运用资金结存三大类改变如五个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是改变了记账法。六是收支的会计核算分类体现了收入按来源,支出按用途的要求,改变了多年来延续下来的那种预算资金与其他资金(预算外)分别核算,各自平衡的要求。七是改革了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在会计报表体系的构成上分别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报表说明书等。八是限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制定权,规定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准则制定。行业特点突出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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