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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state budget)

2002-4-3 15:22  【 】【打印】【我要纠错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反映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产生和发展 预算是国家财政发展到一定阶段适应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的需要而产生的。剩余产品是财政产生的经济条件,国家则是财政产生的社会条件。奴隶制国家的出现,随之也产生了财政收支活动,但当时的国家财政与王室收支没有严格分开;封建社会曾经出现过类似预算的财政管理制度,但由于封建君主拥有至高无尚的权力,王室支用无度,横征暴敛,随心所欲,不受约束,国家财政管理很难形成统一的收支计划。封建社会末期,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逐渐地要求限制封建帝皇的无限财政,监督国家财政收支。这场斗争最初集中在课税权上,随后逐渐发展到资金支配权,并最终要求取消封建贵族对财政的控制和享有的特权,要求国家财政收支应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这迫使封建帝皇承认了资产阶级的部分权利,同意由政府每年制定一个国家财政收支文件,将财政收支作事先安排,向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议会报告,并由议会安排,向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议会报告,并由议会审批,以形成国家财政收支文件。

  我国的国家预算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条件下的清末宪政改良时期,参酌中西制度,从外国引进的。1889年6月11日,光绪皇帝接受变法,推行新政时,才真正提出“清理财政,筹办预算”;1907年颁布“清理财政章程”;‘1910年宣统皇帝又拟定“预算册式及例言”,同时公布了“统一国库章程”,并逐渐形成了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国家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正式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国家财政预算;1956年社会主义发行取得决定性胜利,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确立,社会主义的国家预算也随之建立。

  性质 不同性质的国家,其预算的性质不同。资本主义国家预算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手段,预算收入主要来自各阶层人民缴纳的税款收,预算支出主要用于军政费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为了实现政治经济任务,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一部分国民收入的重要工具,是国家经济政策的反映。中国有预算收入,虽然也主要采取税收形式,但各项税收主要是由社会主义经济缴纳的,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积累。中国的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社会主义建设,节减军政费用、腾出资金用于经济建设和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以及社会福利事业,这是中国安排预算资金的一贯方针。

  作用 国家预算作为财政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国家预算的作用是国家预算职能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财力保证作用。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2)调节制约作用。国家预算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和手段。国家预算的收支规模可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预算支出的结构可调节国民经济结构,因而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有直接的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国家预算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水平,预算支出反映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因此通过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便于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

  管理体制 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财政之间,划分预算收支范围和预算管理职责与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事业行政财务管理体制、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等。由于国家预算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预算管理体制所进行的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划分,对国家财政以至整个国民经济有着重要影响,因此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主导环节,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自建国以来随着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经历了多次改革,试行过多种办法。总的趋势是,由建国初期的高度集中,逐步过渡到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不同程度的分级管理。1994年起实施的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以分税制为主要特征,又称为“分税制”。实行分税制是世界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模式。

  体系 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定的国家预算组织结构。我国的国家预算通常实行一级政权一级财政,每级财政都建立一级总预算。我国建国初期,国家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三级财政。1953年大行政区由政权机构变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并于1954年大行政区由政权机构变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并于1954年撤销。同时,为适应地方工作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起县、市级财政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1954年至1985年,就全国而言,基本上划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自治县三级财政。1985年4月,国家决定县以下的乡、镇建立一级财政。

  我国国家预算现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五级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单位的收支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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