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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miscellaneous gains)

2002-4-3 15:33  【 】【打印】【我要纠错
    事业单位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费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以外的各项收入。

  内容 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损赠收入、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各种杂项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事业单位向除附属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投资而取得的收益。但不包括附属单位上缴的收入。投资收益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投资期间分得的利息或红利;二是出售或收回投资时形成的买卖差价或收回价值与最初投资价值的差额,该差异为正数时,即为收益;为负数时,即为损失。

  利息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因在银行存款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的资金往来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它不包括事业单位在各种债券投资上的利息收入,如国库券利息收入,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等,这些利息收入应列为事业单位的投资收益。

  损赠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内部职工)无偿赠送给事业单位的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包括实物或现金。限定用途的损赠财物应在拨入专款中单独反映。

  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将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或团体使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收取的违约金是指依据有关合同或契约,事业单位对违反合同或契约条款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收取的罚金。

  管理 事业单位应对其他收入加强管理,按合同及时收款并入账。

  确认与核算 设置“其他收入”科目。以单位实际收到数额予以确认。取得收入时,贷记本科目,收入退回时,借记本科目。年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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