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在各级财政之间进行郊外调拨以及在本级财政各项资金之间的调剂所形成的收入。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由于共享收入的分配、转移支付、体制结算必然产生上下级财政资金调拨事项,同级财政因预算收支平衡也会产生一般预算与基金预算之间的调拨事项。就性质而言,该类收入并不是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中集中的收入,而属于财政资金内部的调节。它在增加一级财政财力的同时,必然相应减少另一级财政的财务。
内容 由以下三部分构成:(1)补助收入。指上级财政根据体制规定或因专门需要补助给本级财政的款项,具体包括税收返还收入、按财政体制规定由上级财政补助的款项、上级财政对本级的专项补助和临时性补助;(2)上解收入。指按财政体制规定由下级财政上交给本级财政的款项,具体包括由国库在下级预算后由下级财政补缴给本级财政的款项和各种专专项上解款项;(3)调入资金。指为平衡一般预算收以,从预算外资金结余调入预算的资金以及按规定从其它渠道调入的资金。另外,乡(镇)财政部门收到由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自筹资金视同调入郊外处理。
核算方法 根据资金调拨收入的类别分别设置“补助收入”、“上解收入”、“调入资金”总账科目核算。收到资金调拨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并按收入类别贷记“补助收入”、“上解收入”或“调入资金”科目。对有基金预算补助收入的地区,基金预算补助在“补助收入”科目下设“基金补助”明细科目核算。退还上级补助收入或下级上解收入时,用红字记入“补助收入”或“上解收入”和“调入资金”三个账户的贷方净发生额如数转入“预算结余”科目的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