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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负债(liabilities of governmental units)

2002-4-3 16:13  【 】【打印】【我要纠错
    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行政单位的会计要素之一。

  特点 产生于行政单位所进行的公务活动中,是需要用货币或服务等形式来偿还债权人的,未来的经济负担。负债应是过去或现时的公务活动所产生的经济负担,应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应以债权人可接受的资产来偿还。

  分类 分为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项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款、赃物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办理。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及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

  核算要求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各行政单位应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账户分别对各项负债进行核算。各项负债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从理论上看,产生负债时应按未来偿还金额的现值记账,在负债的偿还期内加计利息,按到期值记账。但在实践中考虑到流动负债的偿还期短,为简化核算,可按实际发生额记账;长期负债的偿还期长,为真实地反映单位的债务,长期负债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在其偿还期内将债务利息与本金一起记账。行政单位的负债较少,且多为短期债务,因此行政单位的各项负债均按发生数额记账。

  管理要求 应缴预算款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不足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库额度,均应清理结缴。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收入全部清缴入库。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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