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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会计制度(accounting regulations for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2002-4-3 14:50  【 】【打印】【我要纠错
    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法规。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总说明。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规定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了规范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适用范围是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会计核算应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基础是一般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本位币 是人民币 ,发生外币 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核算。会计科目、账簿等的设置要求。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规定高等学校会计科目的设置,列示会计科目表及使用说明;会计科目按会计要素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和预算管理类等六类,共设置了50个会计科目。设置“预算收入”、“预算分配”、“预算结余”、“约定支付”、“约定支付准备”等5个表外科目。其中“预算收入”、“预算分配”、“预算结余”等科目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约定支付”和“约定支付准备”科目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规定结账的期限和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年度终了前,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明确会计报表的属性和作用。会计报表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设置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规定报表的报送期限,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报出,年度报表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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