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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财务制度(financial regulations for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2002-4-3 14:47  【 】【打印】【我要纠错
    规范高等校财务行为,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现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共分13章,54条。

  第一部分 总则,即第一章,分四条。目的是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制定的依据是《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特点。适用范围是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部分,财务管理体制,即第二章,分五条。明确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机构的设置。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弘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高等学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置相应专职会计人员。

  第三部分,单位预算管理,即第三章,分五条。高等学校是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的总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编制的方法是: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根据因素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

  第四部分,日常财务管理,即第四章-第十章,分二十条。包括:收入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结余及其分配,高等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专用基金管理,各项基金的提取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对固定资产应结合学校的情况制定管理办法。负债管理,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第五部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即第十一章,分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的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等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六部分,财务监督,即第12章,发三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高等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第七部分,附则,即第13章,分五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属财务政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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