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负债是高等学校的会计要素之一。
特点 负债产生于学校所进行的业务活动中,需要用资产或劳务等形式来偿还债权人的,未来的经济负担。负债应是过去或现时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经济负担,应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应以债权人可接受的资产或劳务来偿还。
分类 分为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规定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交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核算要求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各学校应设置“借入款项”、“应付票据”、“应付及暂存款”、“应存财政专户款”、“应交税金”、“其他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账户分别对各项负债进行核算。一般负债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经营性负债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各项负债均按发生数额记账。
管理要求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的规定限内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