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确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比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规定,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布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考虑到除直辖市以外的东部地区省以下财力分布不均衡,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尚未完成的情况,为减轻省级财政压力,缓解地区间矛盾,中央财政决定从2007年开始,按照财政困难程度分档确定东部各省补助系数。财政部核定我省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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