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计算本年经营所得,应将“营业收入”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账户的贷方;将“营业成本”、“营业税金”、“营业费用”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账户的借方。“营业外收支”账户如为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账户的借方;如为贷方余额,转入“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账户的贷方。
例:1999年12月31日,某个体户结转全年收入、成本和费用,计算确定本年经营所得。有关账户的余额如下:“营业收入”贷方余额500000元:“营业税金”借方余额20000元:“营业成本”借方余额200000元:“营业费用”借方余额100000元:“营业外收支”为借方余额30000元。没有在税前弥补的亏损。
年末,应作结转分录如下:
借:营业收入 500000
贷: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500000
借: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320000
贷:营业税金 20000
营业成本 200000
营业费用 100000
借: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30000
贷:营业外收支 30000
本年经营所得
=营业收入–营业税金–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外收支
=“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贷方金额–“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借方金额
=500000–20000–200000–100000–30000
=150000(元)
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本年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50000–0=150000(元)
借: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150000
贷:留存利润 150000
本年应税所得为150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相应的税率应为35%,速算扣除数为6750元。
本年生产经营应交纳的所得税
=本年应税所得×35%–6750
=150000×20%–1250=45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