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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关税常见舞弊查证

2006-12-14 9:33  【 】【打印】【我要纠错

  关税是主权国家根据其政治、经济需要,由设置在边境、沿海口岸或境内的水、陆、空国际交往通道的海关机关依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一)进口货物关税的检查

  1.检查完税价格的正确性和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等费用。以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发行为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也包括在内。《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还规定对一些特殊商品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其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 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材料费作为完税价格。

  (3)租借、租赁的进口货物,以租借和租赁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的租金为完税价格。

  (4)暂准进口货物。准予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机械、工程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等,如入境超过半年仍留在国内使用 的,自第七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

  (5)留购货物。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但是,留购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除按留购价格付款外,又直接或间接给卖方一定利益的,海关可以另行确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

  (6)转让出售的减免税货物。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等,因转让或出售而需要征税时,其完税价格按货物的新旧程度折算。

  审查时应注意进口货物的实际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相符,有无夹进超量货物的情况;进货单价是否真实,总价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错报或少报价格的情况;审查完税价格应包括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费用是否真实正确,是否全部包括在内,有无多计或少计的情况;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完税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2.审查所用税率的正确性进口关税应税商品的税目繁多,税率也相当复杂,根据我国1992年公布的新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全部应税商品分为21类,6250个税目,而且进口关税设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对产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税率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对产自未与我国订有税收互惠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因此,审查时应特别注意关税税率的选用是否正确。

  审查实际进口的货物与申报纳税的货物是否一致,有无伪货品骗取税率的情况;审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别与申报纳税的原产国别是否一致,有无混淆原产国别,骗取优惠税率的情况;审查申报进口使用的税率与当时实施的税率是否一致,有无在税率调高后,按以前的税率征税的情况。

  3.审查税款的缴纳和退补的合规性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的次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如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或者海关核准免检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办理。进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因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因此,审查时应注意被查单位是否及时足额地缴纳了关税,有无税款退补的情况,税款的退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超出退补期限进行退补的情况。

  (二)出口货物关税的审查为了鼓励出口,国家对于一般出口商品不征出口关税,但对一些国内外差价大,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料和半制品,征收适当的出口关税。对出口货物关税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审查完税价格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审查时应注意被查单位是否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有无错报或少报货价的情况;审查其实际出口数量与申报纳税的数量是否一致,有无夹进超量货物的情况;审查完税价格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多计或少计的情况。

  2.审查所用税率的正确性审查时应注意实际出口货物的名称与申请纳税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伪报货名、骗取免税或低税率的情况;审查所用税率是否正确,有无高税率货物按低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

  3.审查税款的缴纳和退补的合理性首先,审查被查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关税。其次,如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或者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退税。同样,遇有少征或漏征出口关税的情形,海关可以在一年之内补征,如因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的,海关可在三年内追征。因此,审查时应注意有无税款退补的情况,税款的退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超出退补期限退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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