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计算。”这里所说亏损,不是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局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调整确定。
弥补亏损的含义有两个:一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例如:某工厂1994年~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见文尾表格。
由于弥补期是不间断计算的,所以1994年亏损30万元的弥补期为1995年~1999年,共弥补亏损25万元(10+5+10),还剩5万元未弥补,应用税后利润弥补。1995年亏损10万元的弥补期为1996年~2000年,因1996、1997、1999年度的盈利额已用来弥补1994年度的亏损,故只能用2000年度盈利额8万元弥补1995年度10万元亏损。因5年期限已满,还剩2万元未弥补也不得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的税前弥补了。
对企业弥补亏损的检查应首先审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期限及结转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少转或多转亏损的问题。然后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上的弥补亏损金额,对照以前年度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亏损额,核实本年度可弥补亏损金额,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加以调整,按调整后的金额弥补亏损。
例如:税务人员在审阅某企业2000年的“本年利润”账户时,发现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8500元的记录,为此作了进一步审查,检查会计分录如下:
借:本年利润 164000
贷:所得税 31515
利润分配——弥补亏损 68500
——未分配利润 63985
经查阅“利润分配”账户,发现“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有期初借方余额68000元。有关利润分配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弥补亏损 68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85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397
贷:应付账款——罚金 2000
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金 6198.5
——提取公益金 6198.5
因此,“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有期末贷方余额49588元。
税务人员逐年查阅“损益表”和“未分配利润”明细账,发现该企业1993年发生亏损396000元,1994年~1998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90000元、65000元、53000元、57000元和62500元。因此,至1998年底尚有亏损68500元未弥补。
该企业1993年发生的亏损,弥补期应为1994年~1998年,1999年是发生亏损后的第六年,已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年限,应用税后利润弥补。由于该企业错误地用税前利润弥补了亏损,因此,影响了199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少缴所得税22605元(68500×33%)应调整账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605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22605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260.5
——公益金 2260.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521
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22605
贷:银行存款 22605
调账后,该企业“未分配利润”的贷方余额为315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