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联合市教育局出台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
为贯彻“从2006年春季开始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惠民政策,日前,市财政局联合市教育局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确定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范围和对象为翔安、同安、集美、海沧四区农村公办初中、小学就学的中小学生(含外来务工子女),而区政府所在镇本部、街道办事处辖内和已基本完成“村改居”镇的中小学不在免除学杂费范围之内。强调继续实行和不断完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制度,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后,对符合条件的其它贫困家庭学生要继续按照我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继续减免其学杂费、课本簿籍费、住宿费,切实减轻贫困家庭的经济负担,真正做到义务教育“一个也不能少”。要求各有关区对农村学校的界定不能随意缩小范围,更不能违反规定设立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其他收费项目标准,各区政府要对由此而减收的资金从预算上给予安排和确保,并视财力状况逐步提高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安排标准,切实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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