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会员及非执业会员条件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与执业会员要求
(一)非执业会员要求
1.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
(2)1993年12月31日前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核合格。
2.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原发证单位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
(4)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
(5)无故未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6)做出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形象的行为。
(二)执业会员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成为执业会员: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2)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7)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香港会计师公会入会及职业资格要求
(一)入会资格要求
完成公会专业资格课程(QP)而申请公会会籍的人士,必须:
(1) 年满21岁;
(2) 品格良好,而且是成为会计师的适当人选;
(3) 已通过公会QP;
(4) 已符合理事会有关实际经验的规定,具备3至5年的会计实务经验,具体时限依学历不同而有分别,即认可学位持有者3年、认可会计文凭持有者4年、其它学历持有者5年。由2005年1月1日开始,申请人的会计实务经验必须在受聘于公会的认可雇主/认可监督(Authorised Employer/Authorised Supervisor)期间获取,并符合公会之实务经验架构(Practical Experience Framework)的要求。
(二)执业资格要求
1.符合理事会所订的下列规限的公会会员可申请执业证书,在香港从事执业会计师的工作:
拥有不少于四年全职认可会计工作经验(见注)。工作经验年期之中,其中最少一年经验必须于获得认可资格后取得,即是于公会注册为会计师或成为公会认可的会计专业组织会员后。如果工作经验是在取得认可资格后开始累积,规定的四年经验可减为三十个月。在上述规定情况下,认可会计工作经验必需主要和审计有关,而其中最少一年是于申请执业证书前三年在香港工作累积所得;
通常在香港居留;
通过公会订明的考试,其中须包括本港法律、税务或审计考试;
并非按《破产条例》的涵义现正或已破产或已与其债权人订立自愿安排。
2.执业证书每年签发一次。
注:认可会计工作经验是指在以下两类人士的办事处任职所获取的经验:
(1) 持有公会签发的有效执业证书,并全职执业的会计师;
(2) 于一个会计专业组织管辖下从事全职执业会计师工作的人士,而该专业组织已获得公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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