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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关于验发2005-2006年度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通知

2006-03-22 00:00 来源:包头市财政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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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弘扬会计人员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精神,增强责任感和荣誉感,鼓励会计人员热爱并做好本职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将组织验发2005-2006年度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颁发条件

  凡在包头市所辖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高寒边远地区达到二十年)以上并持有财政部门注册过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会计人员均可申请获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会计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原则: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因以下原因累计时间不超过十年可连续计算;经批准脱产学习的;组织分派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专业相近专业工作的。根据自治区文件精神边远高寒地区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时间不能将在非边远高寒地区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合并。

  二、颁发程序

  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并附二寸照片一张,经上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务机构审核同意签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验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确认会计专业年限无误后经盟市财政部门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核发。

  三、为表彰会计人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做的贡献,除由财政部为具备条件的会计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外,各单位还应为其一次性发放不高于1000元的奖励资金(列支渠道由各单位自定),以体现对会计人员的重视和关怀。

  四、各地区、各部门务于10月10日前上报包头市财政局会计科办理验发。如不上报视同自动放弃。

  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做好,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确保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包头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人:乔艳,联系电话:515553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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