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运:董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争鸣”
迟迟拿不出年报的天津海运搬出“非典”这个理由,应收款回收无起色,却不吝惜笔墨与负责审计的北京京都探讨会计原则
6月27日,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600751、900938,以下简称天津海运)2002年年度报告和2003年第一季度报告终于公布。
除已经终止上市的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000047)和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600709),在应公布2002年年度报告或财务报告以及200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1242家公司中,尚未公布上述报告的公司仅剩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159)一家。按其预约时间,全部公司2002年年度业绩和2003年第一季度业绩的公布将在7月中旬落下帷幕。届时,2003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已在进行中。
不仅如此,天津海运属于最后一家发布2002年度业绩预告的公司,时间是2003年6月12日。而上市公司2002年度业绩预告早已开始,2002年8月27日,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908)在2002年半年度报告称,预计全年业绩会有大幅提升。按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其第三季度报告必须预告全年业绩。2002年10月15日,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200160)董事会签署的第三季度报告称,“预计本年度将比上年度的业绩有大幅度的增长”。
与上述两家公司相比,天津海运公布年度业绩预告,时间跨度近10个月或8个月。马拉松式的2002年度业绩预告由天津海运画上句号。
■ “非典”成推迟公布年报最好理由
今年4月30日,天津海运决定推迟公布2002年年度报告和2003年第一季度报告。4月30日是法定披露上述报告的最后日期。当天签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称,“受非典型肺炎流行影响,担任本公司境内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法按期结束200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以后两次发布公告均强调延迟披露年报,是受非典型肺炎流行影响。
但是,“非典”主要疫区在广东、北京、山西、内蒙古。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中,除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600361)、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迟公布定期报告外,其他公司的定期报告披露都在法定时间内。天津并非主要疫区。天津海运或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对“非典”格外防范?
推迟公布定期报告的公司中,不乏问题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600847)、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000761、200761)2002年会计报表被出具的分别是有解释性说明、有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天津海运被出具的是也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些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出现延期公布定期报告的情形,以往已有发生。如被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594)、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600862)分别在2002年6月29日和7月15日由董事会签署2001年年度报告。因此,天津海运推迟公布2002年年度报告也不足为怪。去年,没有疫情发生,也有上市公司推迟公布2001年年度报告,何况今年有疫情发生。
■ 董事会和会计师各执一词
天津海运2001年被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都)出具的是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主要涉及“应收第一大股东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11644万元”,“应收其他关联公司共计76124万元”,“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金共计8850万元,其中应收关联公司款项计提坏账准备金4774万元”。而北京京都出具的2000年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针对天津海运2002年会计报表,北京京都出具的审计报告称:“截至2002年12月31日,贵公司对第一大股东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天神海运株式会社、津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应收款项账面余额78375万元,占净资产的73.44%.该关联应收款项时间较长、金额较大,未能按企业间正常经营往来回款。”“截至2002年12月31日,贵公司对第一大股东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应收款项账面余额10664万元,占净资产9.99%,未按承诺期限偿还债务。”“由于对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应收款项的长期未收回,且我们也不能判断该等款项的可收回性,故无法对上述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天津海运董事会对北京京都的无法表示意见有保留意见。天津海运未就审计报告提出的事项做正面的解释说明,而是对无法表示意见进行了评价。
2002年年度报告称,“董事会认为:2002年度的审计意见,与以前年度相比,不具有一致性和连续性,是对以前年度审计工作的否定”。保持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和连续性,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原则。这给人的印象是:天津海运的会计处理是恰当的,而北京京都违反了会计处理的重要原则。2002年年度报告显示,天津海运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解释说明”。
■ 应收款难清欠已经显现
天津海运的情况,早已受到监管部门的注意。2001年11月29日至12月6日,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管办对天津海运进行巡回检查。事后,天津海运在《董事会关于应收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款项清收工作的报告》中就有关事宜作了说明。
2001年年度报告称:“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应收第一大股东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款项11644 万元,主要为代垫款项。本公司与其于2000年7月18 日签订分期三年的还款协议并予以公告,天海集团根据协议正在偿还对本公司的欠款。”“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应收其他关联公司款项余额共计76124万元,主要为正常业务经营往来及代理备用金,本公司已制定相应的清收工作报告”。
不过,从200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情形看,清欠工作力度有限。第一大股东欠款的大部分,并未在2002年底前还清。关联方的应收款项进一步增加。
那么,天津海运与北京京都各执一词,谁更占理呢?
笔者认为,北京京都针对天津海运2001年会计报表出具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与针对天津海运2002年会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不矛盾。天津海运在2001年已经制定出清欠计划。假设这些计划完全实现,审计报告只需要通过解释性说明提醒报表使用者注意就可以了。但天津海运并未在2002年完成计划,且无新的切实可行的计划提出。由于金额巨大,且事实证明收回难度较大,北京京都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在新的条件下的意见。这与一致性与连续性并不矛盾。
天津海运不在收回款项上想办法,却对北京京都的审计报告进行评论,恐怕未必能解决实际问题。至少,由于审计报告的原因,天津海运已经领到帽子,股票简称相应变更为ST天海、ST天海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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