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保障我省六部门联合出台任中审计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逐步实现对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任内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经常性监督,预警和防范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最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人事厅、国资委、审计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以此推动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
该《办法》明确提出,要在全省逐步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办法》规定需接受任中审计的领导干部,涵盖了市、县、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省、市、县、区党委各部门,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市、县、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领导干部一般任职两到三年必须进行审计,特殊情况可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该《办法》指出任中审计要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同时,强化了任中审计的计划管理,确保了这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此《办法》还明确规定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任中审计,由其省级主管部门于年底前向省审计厅提出审计建议,省审计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中审计,由企业领导人员主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名单,与审计机关协商,委托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办法》对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国资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任中审计结果运用机制也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在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或者在做出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或参考依据。
此《办法》还对审计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任中审计的各项工作程序及工作纪律作了规范,包括实行审计通告制度,遵循审计规范,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审计公告等。
这一《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省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动了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模式的建立,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对领导干部监督“关口”的前移。当前,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正以此为契机,加大任中审计的推行力度,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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