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干部任免程序新举措:没有审计结果报告不研究不任免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最近,河南省新乡市委组织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纳入干部任免程序,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没有审计结果报告不研究不任免。
《意见》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在一个部门、地区、单位任职两年以上的,要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离任时,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特殊情况确需先离任的,则应坚持按照“先离任,后审计,再任免”的程序进行。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干部人事任免程序,做到不审计不离任,没有审计结果报告不研究不任免。
《意见》提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干部个人档案,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库。二是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的初步运用意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并将审计结果作为考察考核、评价使用、奖惩任免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三是凡属提拔使用而又应予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在向组织部部务会议、党委(党组)会汇报考察(考核)情况时,必须同时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四是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较好、业绩突出的,要给予充分肯定,需离任的要及时办理离任手续;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以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为政清廉、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要向党委(党组)推荐。五是对性质较轻、金额较小,属于一般违规违纪问题的,要采取组织谈话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违纪违规问题性质较重、金额较大,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可给予诫勉处理;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据审计及有关部门查处结论,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建议;对存在问题认识有差距,未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应进行必要的职务调整。存在问题认识有差距,未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应进行必要的职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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