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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机关学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5-03-08 00:00 来源:江苏省审计厅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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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日,江苏省审计厅全体审计人员从审计现场回到厅机关,集体听取审计署法制司领导王秀明作《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简称《条例》)学习辅导。该厅领导朱尧平、顾树生、王谷明等也端坐台下,认真学习。这是江苏审计机关学习《条例》系列活动内容之一。

  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从今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在总结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修订形成的,是审计执法的重要依据。江苏省审计厅今年初就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认真学习贯彻。最近,他们又组织了一系列活动,把学习贯彻引向深入。

  一、通读《读本》。为帮助审计人员学习贯彻好《条例》,江苏省审计厅组织大家认真阅读审计署法制司和国家财政、监察机关及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司局联合编辑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读本》(简称《读本》),要求在阅读中对《条例》进行逐条领会,着重做到“五个明确”:明确《条例》的立法意图和指导思想;明确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权限;明确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明确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处分的种类及程序;明确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阅读,使大家加深了对《条例》的理解,为贯彻执行好《条例》奠定了基础。

  二、举办讲座。省审计厅和南京市审计机关近日先后举办了《条例》专题讲座,主讲人现场解答了部分审计人员提出的问题。省审计厅近期还将组织宣讲团,分期分批到各市(县)局巡回宣讲,并准备安排对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的财务处长、内审处长进行《条例》的学习培训和辅导。

  三、编印《向导》。为帮助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中更好贯彻《条例》,江苏省审计厅组织人员对前两年研究制定的财政、税收、行政事业、证券单位审计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进行修改,并着手研究制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这些《向导》根据近年的审计实践,列出各类违法行为,并从《条例》中找出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一加以对照,为审计人员执法提供方便,深入广大审计人员的欢迎。

  江苏省审计厅厅长朱尧平在3月2日《条例》讲座结束时的讲话中强调:各级审计机关要切实抓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学习和培训;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严格审计执法,规范执法行为;要结合学习加强检查和调研,促进《条例》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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