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出台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办法
日前,黄石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向全市印发了《黄石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办法》。《办法》共十二条,就办法适用对象、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责任追究的情形、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有六种情形的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予责任追究:一是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严重阻挠、拒绝、防碍审计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要追究被审计单位及领导的责任;二是审计查实被审计对象对任期内所在地区、单位、部门财政财务收支、重大事项决策等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负有失察、失管责任的,或领导干部个人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要追究被审计对象本人的责任;三是对通过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重大经济损失,被审计对象有重大经济违法违纪问题而上级主管部门长期失察或处理不力的,要追究主管部门及其党政主职的责任;四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法定审计工作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隐瞒查出违纪事实真相,审计处理、处罚明显失当,泄露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违反廉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以审谋私,造成审计执法过错的,要追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五是对组织人事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没有正确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干部任用中出现严重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六是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并移送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该查处不查处,该追究不追究,工作严重失职的,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办法》明确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责令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免职务或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对执行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责令改正错误或者告诫;通报批评;暂停执法活动或调离执法岗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根据其违纪违规事实和情节,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执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纪依规研究实施。
《办法》还就责任追究中如何量责、责任追究后的考核、申诉等提出了原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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