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明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管辖
目前,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大都是重要行政执法部门,其权力较大,管理资金较多。实行垂直管理后,这一部分领导干部管理权限主要在上一级部门(单位)党委,各级驻地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掌握情况不多,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其不再属于其驻地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范围,而上一级审计机关监督力量又难以达到,主要由本系统内部开展审计监督,独立性不强,甚至可能长期失去监督。因此,建议在经济责任审计立法时应当将这些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明确纳入国家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这既是审计在对象选择上“突出重点”的需要,也是“客观公正”用制度来公平对待每一位干部的重要体现。也符合经济责任审计在逐步拓展对象层次和深化监督内容的总体趋势。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明确垂直管理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审计由本级审计机关直接组织实施或授权垂直管理部门(单位)驻地下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授权下级审计时,可确定主要与财务收支审计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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