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人民政府印发《抚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5月19日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抚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审计结果的公布范围、公布内容、具备条件及审批程序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审计结果公布的范围包括: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收支情况的单项审计结果;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行业或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市政府或省审计厅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社会公众关注的审计结果;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
《办法》规定公布审计结果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事项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事顶的主要结果;被审计事项的主要成效;被审计事项存在主要问题的事实和定性依据;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被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情况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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