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审计厅加强管理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审计质量,日前,自治区审计厅制定了《计算机辅助审计管理及考核办法》。
《办法》要求,审计人员采集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系统有关数据时,应依法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采集过程要有被审计单位人员在场,采集完成后,应对采集的数据资料进行有效确认,并由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办法》规定,在电子数据管理方面:(1)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不得对被审计单位计算信息系统造成影响和损害。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审计人员泄漏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2)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下达60日后,应在处(局)长或审计组长的监督下,销毁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如确需保留的,应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由计算机中心统一保存。对不按规定进行销毁和保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3)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使用的财务或业务信息系统有不符合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以及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系统有违规修改现象或二次开发中有舞弊功能的,应当进行审计取证,并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为进一步发掘计算机辅助审计潜力,审计厅将成立由办公室,计算机中心及业务处(局)相关人员组成的计算机辅助审计考核小组,年终,通过现场演示、查阅原始资料等办法进行考核。对具有推广价值的计算机辅助审计经验、方法或自制小程序等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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