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合伙企业法立法调研组到我省调研
5月18——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合伙企业法(修改)立法调研组先后走访了我省深圳、广州两地有代表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企业、风险投资机构等,进行了广泛调研座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李飞副主任、法工委经济法室袁杰副主任等亲赴调研,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单位负责同志分别陪同参与调研。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合伙企业法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要求,迫切需要对该法进行修改完善。如现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形式,只规定了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形式,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规模普遍偏小,难以与国外的专业机构展开竞争。
据了解,合伙企业法将主要从三方面作出修改:一是增加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适用这一组织形式,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壮大。二是增加有限合伙制度,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事业发展需要,因应我国鼓励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社会的现实要求。三是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使该法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衔接,有利于大型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型企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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