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审计局规范审计报告格式内容
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业务文书作出了相关规定,改变了审计机关以往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的做法,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确立为审计机关对外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法律文书。自今年6月1日起,铜陵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法》要求,不再出具审计意见书,而代之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日前,该局结合实际,对审计报告编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对《审计报告》封面要素,如审计机关名称、标题、编号、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项目等作出统一规范。二是规范《审计报告》内容的基本结构。基本结构分为引言、基本情况、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意见和建议。对这五个部分的一般表述也作出了原则性规范要求。同时规定,《审计报告》需要抄送有关单位的,可在审计报告正文末页底部注明抄送对象,与被审计单位一并发出。向市政府或审计厅报告审计工作,应当正式行文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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