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出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意见》
为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严格领导干部任免程序,兴隆县县委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兴隆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意见》,《意见》把审计监督提升到重要位置,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在一个部门、单位任职三年以上的,原则上都要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调离、升迁、离退等职位变动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的离任确立了“先审计后离任”、“先离任,后审计,再任免”的程序。制定了不审计不离任,没有审计结果报告不研究任免的原则。《意见》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组织人事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个人档案管理,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库;二是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联席会议提出的初步运用意见,作为考察考核、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拟调离原岗位或提拔使用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向组织部门提交考察、考核材料时,要附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较好、业绩突出的,需离任的要及时办理离任手续;对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为政清廉、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及时向党委推荐;对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党政领导干部区别性质、情节分别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审计及有关部门查处结论,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建议。《意见》实施以来,兴隆县组织部门根据审计出具的报告,已有一名领导干部延期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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