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出台加强和改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意见
今年,竹山县结合该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意见》。该《意见》有四个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对象和内容。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国有投资、融资或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社会中介等相应财务收支活动都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二是进一步加大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保障力度。县审计机关根据确定的年度审计计划开展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聘请具有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人员的审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证。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运作程序。全县项目资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意见》进一步强调,未经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四是进一步确立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权威。对审计查明的违法违规问题,县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及相关财经法规可以封存相关帐册资料、通知暂停拨付或收回相关款项等行政处罚或行政建议。《意见》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应当成为投资单位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核定造价、财政批复决算的依据。《意见》还就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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