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强化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管有三个显著特点
日前,朝阳区出台了《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对于加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促进“阳光采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显著特点有三:
一是加强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综合反馈和总体评价。《办法》规定,使用单位通过《朝阳区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服务申请及意见反馈表》、《定点会议、货物政府采购结算确认书》、《朝阳区政府采购车辆保险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反馈表》将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量化,综合评定,采购办根据《三联单》、《结算确认书》和《反馈表》中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综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季度公布《综合评价表》,改变了过去因缺少相应机制,使用单位对采购中出现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找谁解决的被动局面。
二是加大了对供应商的考核,考核内容更加全面且细化。在价格方面,考核其是否按照协议价格供货或提供服务,是否根据市场价的变化而调整价格并及时向采购办提供价格调整信息,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价格是否高于市场上同品牌、同型号原装产品或同等服务的普遍价格;在质量方面,考核供应商供应的货物是否为原装正规产品,是否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是否存在因包装、设计、工艺、材料或服务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在服务方面,考核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定点协议约定,保单的正确率、车辆维修的返修率不得高于行业标准等内容。
三是引入供应商准入和退出机制。《办法》规定,每季度考核中综合评分低于80分或被投诉事项情节特别严重的供应商,采购办将向其发出《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整改建议书》,注明整改原因及具体建议;拒不整改或一年内收到两次整改建议书的供应商,采购人将视情况通知其中止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此外,各供应商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确定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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