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三方面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
一是明确收入管理。
社会团体会费收入不属政府非税收入,暂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除会费以外,凡收取的资助费、赞助费、活动费等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社会团体不得代行收取应由主管部门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是明确财务管理。
社会团体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发奖,并禁止行政事业单位在下属社团报销应由本单位支出的各项费用。
三是明确票据管理。
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的财务人员且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社会团体,经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单独申领财政票据。反之 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到财政局办理票据领购,实行“代管监开”。同时,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取得涉税收入,应使用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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